江苏证监局关于向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BOB官方网站(中国)BOB有限公司公司、范金城、薛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3-31 17:05:02
 BOB官方网站2021年11月15日,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对于该重大事项,钢宝股份未同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未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

  BOB官方网站2021年11月15日,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宝股份)的控股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对于该重大事项,钢宝股份未同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未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钢宝股份的董事长范金城、董事会秘书薛红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钢宝股份、范金城、薛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钢宝股份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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